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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7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被 告 乙○○即被繼承人林松柏之遺囑執行人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繼承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 月8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案由:給付繼承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