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12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被 告 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3,3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