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12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仕瀧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