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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12號聲請人 王惠益上列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之土地未記載地上權,請裁定更正。

三、查本件起訴、審判內容均並未提及地上權一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212 號卷宗,核閱無訛,復據聲請人自承: 之前是律師疏忽了等語(見本院102 年11月27日電話紀錄)。是自難認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何顯然錯誤,聲請人之聲請,自屬無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裁判日期: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