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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

號代 理 人 蔡慧玲律師複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余偉楨會計師為本件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應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除為前條之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84 條第1 項、第28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聲請本院裁定准予重整,本院除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外,並認有選任檢查人調查報告之必要。經本院審酌聲請人及債權人意見,爰裁定選任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余偉楨會計師為本件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以調查首開法條所列事項並為報告。

三、依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