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 請 人 甲○○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附表:
一、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二、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三、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四、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五、請提出97年度國泰人壽房屋擔保借款繳息證明「正本」。
六、提出與債權人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七、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人壽團體意外險、防癌險、醫療險、壽險及疾病險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八、提出5 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九、提出法定格式債權人、債務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