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羅康庭(原名︰楊仁雄、羅仁雄)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羅康庭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八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按本件更生程序並未召開債權人會議,故無依同條例第59條規定為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另本件債務人雖自陳其固定薪資收入每月約新台幣(下同)32,089元及每月領取之身心障礙金7,600 元,惟依據臺灣鐵路局台北工務段98年12月3 日回函,債務人每月薪資為25,872元、營運獎金2,800 元、年終獎金38,808元、不休假加班費929 元、休假補助費16,000元,總計平均每月薪資應為33,300元,加計債務人每月可領取之補助費7,600元,是債務人更生期間可供履行之收入為40,900元,其更生方案所列每月生活支出竟高達33,500元【其中包含包含房租8,000 元、膳食費用每月9,000 元、大女兒安親、才藝班費用每月6,000 元、大女兒服裝費每月400 元、長女學雜費、參考書等費用每月400 元、保險、健保及醫藥費每月3,00 0元、日常生活費、雜支費每月1,000 元、次女褓母、養育費每月10,000元等】,雖其自陳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義務部分以外,餘款皆用作更生方案還款用途等語。惟查,債務人所列家庭支出部分,其配偶全未負擔,而債務人尚須負擔扶養配偶之義務,惟其配偶尚有工作能力,應無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且債務人每月所列支出項目與子女扶養費有重複列計之情況,顯然其更生方案有浮報支出情形;且依本法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更生生活理當儉樸自持,節省開支以盡最大還款誠意,債務人顯然並未體認,致其還款成數僅有24.33 ﹪,成數過低而難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公允,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依首揭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