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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簡上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5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貴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書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984 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包括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和關於前開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 款、第4 款、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提出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震武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裁判案由:給付書證等
裁判日期:200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