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5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貴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書證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3 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自不應予更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一、二審提供不同之單據,且皆稱無塗改,此屬嚴重顯著矛盾,如何判決書能言:「被上訴人並無拒絕交付上開文件」?㈡又聲請人要求被上訴人所提供之連貫性財務報表,係指⑴財務報表(即收支表與資產負債表,不能中斷)。⑵財務報表要依據帳簿所記(不能中斷,不依據帳簿所記就是不連貫)。⑶每一會計科目所有借貸(即進出)要連貫不能中斷(從中先加後減或先簡後加,最後報表雖正確,但詐欺就在其中,即屬不連貫)。⑷如能依據:事實(發生)→傳票(依據事實)→登帳(依據傳票)→報表(根據帳簿)這種程序之連續,就是不中斷有連貫性。⑸依據前⑴⑵⑶⑷項,自然會產生「資產=負債+資本」之連貫性,否則就是不連貫,有虛偽在其中。㈢相對人98年度每月所編製財務報表即屬連貫性,請令其提出比較,相對人謊稱未製作連貫性財務報表,其實是惡意不給,以致無法連貫性對照整理,原判決之認定有錯誤及矛盾,為此聲請更正判決錯誤,重行更正審判,廢棄原判決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及陳述,均非屬「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其持以聲請更正本院98年簡上字第155 號民事判決,請求廢棄原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震武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