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張燿輝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張燿輝(聲請狀誤載為張耀輝)之子,張燿輝於民國98年6 月15日中風,經長庚醫院急救後,現在尚有失語症、言語表達能力均有困難,完全治癒之機會極低,張燿輝有於98年8 月5 日前對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理賠之必要,張燿輝亦無其他親屬,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附戶口名簿、診斷證明書、國寶人壽函各1 份,請求鈞院為張燿輝指定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有選任特別代理人權限者,既為「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則必先有民事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始有為該訴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者,須以「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為要件,且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始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權限,經本院查詢結果,本院查無張燿輝對國寶人壽或他人提起任何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0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