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 請 人(即選任檢查人)
葉明忠會計師相 對 人 泛太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利害關係人 美商盛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 樾代 理 人 黃昭仁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派任相對人泛太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依美商勝台有限公司之聲請,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98年度聲字第1278號、99年度抗字第18號)確定後,於民國100 年4 月8 日向相對人就檢查工作酬勞報價及申請預付費用,但相對人向聲請人表示其經董事會討論不同意支付報酬亦不願代墊款項,因而尚未進行檢查工作,考量相對人已表示不願支付有關檢查事項之費用,強行檢查勢必受阻或增加事端,聲請人實無法勝任本件檢查工作,為此,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美商勝台有限公司之聲請以98年度聲字第127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後,經本院以99年度抗字第18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抗告確定乙情,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因相對人公司向其表示相對人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不願支付檢查人之報酬,乃恐執行檢查工作後,無法獲至報酬,而自選任裁定確定迄今未進行相關檢查工作,堪認確致聲請人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況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且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4日將檢查人已向本院聲請解任檢查人一事函知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檢查人案件之聲請人美商盛台有限公司,並請其陳述意見,然美商盛台有限公司迄今俱未為任何之意見表示。綜核全情,本件解任檢查人職務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