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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引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該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1 萬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日期:200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