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己○○

庚○○戊○○乙○○丙○○○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六人係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之訴,乃係關於與被告甲○○寺廟有信徒之身分關係存在與否涉訟,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六人係分別確認與被告之信徒關係存在,依原告等主張之係訴訟標的權義為同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原因為同類而被告為同一寺廟,本件僅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所得勝敗互不相涉、訴訟利益自屬各別,應分別計徵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六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日期:200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