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丙○被 告 丁○○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94,500元(即所請求撤銷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加計另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土地公告現值為:6,200 元x26,095 平方公尺x 應有部分1/2=80,894,500 元 ,損害賠償金額為800 萬元,兩者合計為80,894,500+8,000,000=88,894,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94,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