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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甲○○

3巷2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買賣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以原告主張確認買賣不成立,請求返還買賣標的物之買賣價金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不成立
裁判日期:200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