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甲○○被 告 日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