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4號原 告 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2樓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仲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長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補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05,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