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5,812 元(即以所請求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之和。土地公告現值為:36400 元x68.08平方公尺=0000000元,建物課稅現值為347700元,兩者合計為0000000+3477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