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0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1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5,701 元(以原告請求3 筆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請求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計算總和。455 地號土地:2062平方公尺x21940元x4/360=502670 元;455 之2 地號土地:1921平方公尺x4800 元x4/360=102453 元;455 之3 地號土地:4 平方公尺x13000元x4/360=578元;502670+102453+578 =60570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