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71,83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