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乙○○
丁○○原名:蔡文上 列 2 人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被 告 勗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鄉○○路○○○巷○弄○○號1
樓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縣○○鎮○○路○○○巷○○號
丙○○(原名:蔡錦雪)
住桃園縣○○鄉○○路○○○巷○弄○○號1
樓戊○○ 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每人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台幣(下同)3,000 元,共計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