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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乙○○

丁○○原名:蔡文上 列 2 人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被 告 勗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鄉○○路○○○巷○弄○○號1

樓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縣○○鎮○○路○○○巷○○號

丙○○(原名:蔡錦雪)

住桃園縣○○鄉○○路○○○巷○弄○○號1

樓戊○○ 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每人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台幣(下同)3,000 元,共計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日期:200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