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4,102 元(即以原告請求塗銷限制登記,被限制處分權利範圍,以該範圍之不動產公告現值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29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