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2號原 告 甲○○
乙○○被 告 城寶實業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城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