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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乙○○被 告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日期:200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