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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乙○○

號被 告 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辦理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即以股份買賣價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日期:2009-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