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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26號原 告 丙○○被 告 資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之6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 萬元(參照最高法院97年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以原告主張之對被告債權額與主張被告詐害債權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之該不動產價值為比較,以其中較低者為據,本件債權額為312 萬元、不動產公告現值為8,700 餘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日期:200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