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被 告 林清漢律師(即林萬坤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694 元(以所請求移轉之土地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之和。土地公告現值為:35000 元x7256.44平方公尺x43/10000=0000000 元,建物課稅現值為686600元,兩者合計為0000000+6866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