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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甲○○被 告 強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號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確認臨時股東會決議無效,該決議內容係指議程七討論事項,為被告公司96年稅後盈餘新台幣(下同)2,449萬2,179 元,擬依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54號判決意旨,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餘分配股息、分派股東紅利、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等;性質上均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原告僅被告股東之一,其訴請確認該項決議無效(決議為不分配盈餘),訟標的價額無從依原告所提出證據資料內容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 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

5 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15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日期:200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