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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9號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設定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案由:抵押權設定登記
裁判日期:200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