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桃農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655 萬1,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