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被 告 桃園縣育達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07,832 元{原告起訴後回溯6 個月被告所給付陳中毅薪資3 分之1 之平均數額為每月6,
134 元,自97年10月至98年3 月分別給付5603元、5603元、5603元、7519元、4803元、7672元(5603 +5603+ 5603+7519+4803+7
672 =36803 ,36803/6=6134),而陳中毅為00年0 月00日生,自98年4 月起至其除役年齡58歲之110 年8 月22日止,尚可領薪12年4 個月即148 個月,以每月可扣得之上開6134元x148個月=90783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