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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親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親字第207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0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六日認領被告之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基於私誼及考量社會對非婚生子女觀感,於民國76年07月06日與被告母親林秀香合意至台北市建成戶政事務所辦理生父認領登記,現被告家無男丁可繼承香火,欲使被告認祖歸宗,並還原告健全之家庭,爰依法提起確認原告於76年07月06日認領被告之行為無效等語。

二、被告則稱:被告確非原告之親生子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原告主張基於私誼與社會對非婚生子女觀感,與被告生母林秀香合意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對被告之生父認領登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據證人即被告母親林秀香證稱:「被告是我跟蔡金島所生的,當時是在北港認識的,然後生下被告,在小孩二、三歲的時侯他入監服刑,之後就沒有再聯絡,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聯絡,小孩就由我扶養,在76年間被告要讀書了,怕登記的時候小孩子上面寫著父不詳,所以由當時的鄰居即原告辦理認領手續,現在因為要繼承我這邊的香火,希望能改姓我的姓,所以請求撤銷認領。」等語,且經被告及原告自行至柯滄銘婦產科進行血緣鑑定結果略以:可以排除(指兩造)血緣關係之體染色體STR點位為:D16S539 、D18S51、D21S1437、D10S23 25、D12S1090、D14S

608、D4S2366、D18S536 ,根據以上分析結果,可以排除丙○與乙○○之親子血緣關係等語,有柯滄銘婦產科98年9 月17日血緣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並經法務部調查局再次鑑定屬實,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乙節為真實。

四、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已如前述,原告認領被告為其子之行為自屬無效。惟戶籍登記上被告仍為原告之子,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於民國76年7月6日認領被告為其子之行為無效,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裁判日期: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