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0號原 告 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5,000 元 (含票款500,000元、程序費用1,000 元及執行費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