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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0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90號收取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裁判日期:201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