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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1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天○○

亥○○申○○寅○○癸○○子○○壬○○辛○○○A○○己○○戊○○丁○○丙○○地○○○卯○○巳○○午○○乙○○○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辰○○被 告 玄○○

黃○○宇○○宙○○未○○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丑○○被 告 酉○○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登記日期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以98年壢登字第258600號收件,登記原因繼承,權利範圍公同共有二分之一,設定權利範圍二0一點二六平方公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7 款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一)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劉學崇於民國38年以中字第794 號收件,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 ○號土地上,設定權利範圍201.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辦理之繼承登記(二)被告應將前項地上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嗣於本院98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201.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 )之地上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核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依前說明,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係坐落於桃園縣中壢市○○段○○○ ○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之共有人,被繼承人劉學崇及訴外人劉學獅(歿)於38年間為興建建物(即桃園縣中壢市○○段172建號建物,現已滅失),於系爭土地上取得不定期限、設定權利範圍201.26平方公尺(劉學崇及劉學獅權利範圍各1/2)及免地租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然同上建物現今業已拆除滅失,被告設定之地上權目的即不復存。又系爭土地於36年間土地總登記時,所登記之部分共有人於系爭地上權設定登記前即死亡,是以系爭地上權之原申請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劉學崇自不可能與全體土地共有人口頭或書面約定地上權契約,故本件系爭地上權之土地登記存有「登記無效」之原因,現被告並已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將已不存在之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爰依民法第767 、821 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訴之聲明。

四、被告地○○○、卯○○、巳○○、午○○、乙○○○、辰○○、玄○○、黃○○、宇○○、宙○○、未○○、丑○○、酉○○、戌○○到場均稱系爭地上權設定時即有問題,且地上建物已滅失不存在,均同意原告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

五、被告天○○、亥○○、申○○、寅○○、癸○○、子○○、壬○○、辛○○○、A○○、己○○、戊○○、丁○○、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六、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共有人,被繼承人劉學崇、訴外人劉學獅(歿)於38年間設定系爭地上權,被告並以繼承原因辦理如主文第1 項所示地上權登記,惟系爭地上權之建物亦已因拆除而滅失,系爭地上權已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等情,已為地○○○、卯○○、巳○○、午○○、乙○○○、辰○○、玄○○、黃○○、宇○○、宙○○、未○○、丑○○、酉○○、戌○○所不爭執,被告天○○、亥○○、申○○、寅○○、癸○○、子○○、壬○○、辛○○○、A○○、己○○、戊○○、丁○○、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應視同自認,並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協同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測量屬實,亦有本院98年10月16 日 勘驗筆錄及附圖可稽。

原告之主張,自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82

1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主文第1 項所示地上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