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71號原 告 八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6,870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併應提出詳載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和法律依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