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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01號原 告 慧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複代理人 湯偉律師被 告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魯明哲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一一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尾款,經被告以另案即本院97年度訴字第811 號其對於原告請求返還溢領款項之債權於本件為抵銷之主張,則本件裁判之全部或一部,即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811 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裁判日期:201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