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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21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公司帳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 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法向本法院補繳新台幣4,50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裁判案由:查閱公司帳冊
裁判日期:200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