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被 告 省都乳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7 月8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本件倘若如原告所述,88年4 月間之會議未能拘束原告,則其聲明請求確認股份數之結果,恐會連帶影響其他股東股份數及公司股份、資本之登記,及請求返還已不存在之股票,均無從執行,是否能確認本件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再開後擬調閱被告公司股份變動之相關資料,以釐清股份變動之效力,調閱後另行通知兩造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