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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13號原 告 甲○○被 告 縣府豪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特別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裁判日期: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