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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72號原 告 甲○○

號3樓被 告 乙○○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7,926元,應繳

裁判費8,3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0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