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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90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複 代理人 甲○○被 告 丁○○

辛○○癸○○庚○○癸○○壬○○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被 告 子○○訴訟代理人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 月25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查報74年或76年間辦理系爭土地分割或買賣移轉登記之代書(是否為李進成?),請於7 日內陳報其姓名、地址,以利傳訊,或自行偕同到庭;及90年間委託辦理繼承回復登記之代書是否為陳佃榮,或係陳向榮,如為陳向榮,依本院查詢其年籍資料已於99年1 月2 日死亡,則有無其他代書事務所承辦人員知悉承辦該案件之過程及內容,並於7 日內陳報其姓名、地址,以利傳訊,或自行偕同到庭。

三、請原告偕同證人己○○、戊○○,即葉瑞松及葉瑞冬之子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裁判日期:201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