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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0號原 告 乙○○

號8樓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勳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