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2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被 告 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徐慧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可得確定之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原告保留而尚未確定請求之金額部分,待原告確定請求金額後再行徵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裁判案由:合夥結算等
裁判日期:200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