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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3號原 告 泰商邦興國際有限公司(BANSING MANPOWER CO.,L

TD.)法定代理人 甲○○○○○(Mr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被 告 縱橫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縱橫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縱橫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2萬元,應繳裁判費3

7,8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2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