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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9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7號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振嘉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