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30號原 告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
己○○被 告 丁○○被 告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甲○○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3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