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1號原 告 戊○○ 丙○○己○○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伯儒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