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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1號原 告 戊○○

丙○○己○○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裁判日期:201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