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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7號上 訴 人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帝興利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大帝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77號確認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裁判日期:201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