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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04號原 告 戊○○被 告 丁○○

乙○○○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03月19日上午09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兩造應按上開期日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0-02-09